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5號聲請人 楊甯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 錢炳蒼 之遺產管理人(債務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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