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李英傑 被告 朱怡靜 (原名 朱佳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賴寶合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