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20號原告甲○○
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12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9,200元(按系爭土地面積5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2,4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原告所繳裁判費,尚需補繳35,937元,爰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