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31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送達之郵政信箱。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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