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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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 王文雄 即祭祀公業 王合和 管理人
王文堅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東賢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樓 王定章 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甲○○
巳○○己○○午○戊○○訴訟代理人酉○○
樓被告未○○○
壬○○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被告玄○
宙○○癸○○辛○○丑○○子○○天○○地○○宇○○辰○丙○○乙○○
樓卯○○寅○○庚○○
9號丁○○亥○○
樓戌○○
號4樓申○○
樓上列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施穎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1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決可稽,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