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飛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張飛龍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75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供上開犯行用之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立有規定;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以及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而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有聲請人檢送之113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案卷可稽,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供實行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使用,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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