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倫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倫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自願搜索同意書」,並補充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董倫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至被告雖於警詢、偵查中供稱其所持有之毒品來源為暱稱「久久」之女子等語,然因被告均未提供「久久」之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或聯絡方式以供警方查緝,與「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不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之規定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各該毒品之成分、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0125號、第823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證(偵卷第89、99至105頁),故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及附表編號5至13所示之咖啡包9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計13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析離,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各該毒品外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794號被告董倫杰(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倫杰明知愷他命(Ketamine)、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8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華納不只是汽車旅館」房間內,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久久」之成年女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檢驗前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至4),及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9包(檢驗前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5至13),合計總純質淨重為17.184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9時4分,在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二街與自立一路口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紅線停放在該路口昏睡,為警獲報到場處理,當場在其車內查獲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含上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毒品咖啡包9包,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董倫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及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9包之事實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2.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3份、初步檢驗照片6張證明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成份之事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字第80125號、113年2月5日高市凱醫字第82330號鑑定報告書各1份證明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成份之事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檢察官董秀菁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純度檢驗前純質淨重/公克檢驗結果鑑定報告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1)1包純度約89.47%4.125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凱旋醫院113年2月5日高市凱醫字第82330號鑑定報告書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2)1包純度約79.4%3.701同上同上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3)1包純度約88.99%4.111同上同上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4)1包純度約74.98%3.497同上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字第80125號鑑定報告書5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5編號)1包純度約7.65%0.241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凱旋醫院113年2月5日高市凱醫字第82330號鑑定報告書6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6)1包純度約9.97%0.177同上同上7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7)1包純度約7.18%0.189同上同上8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8)1包純度約7.4%0.192同上同上9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9)1包純度約7.6%0.198同上同上10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0)1包純度約7.58%0.184同上同上11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1)1包純度約7.95%0.19同上同上12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2)1包純度約6.88%0.181同上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字第80125號鑑定報告書13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3)1包純度約9.37%0.198同上同上合計檢驗前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1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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