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簡婉倫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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