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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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見成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270號、103年度偵字第2568號、103年度偵字第3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見成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張見成業 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南相字第159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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