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附民原告 蘇素麗 附民被告 宋兆宏 上列被告因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九四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陳淑勤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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