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采虹室內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璿永企業社即 馮天昌
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4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