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怡多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玟 被告 張加進
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加成 被告 張日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484,495元,本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然依法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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