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黃俊容 被告 黃玉秀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21,78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