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告 林淑妙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前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五的部分),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前具狀補正附表所示內容之攻擊防禦方法(或追加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視為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理由
一、補正訴之聲明的部分:
(一)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詢問關於起訴狀附表五的內容,原告答稱略以:附表五的部分要主張價值返還,不是要主張塗銷,金額的部分再具狀陳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81至383頁),本件自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起訴迄今已逾2年,且附表五的請求內容在起訴時就已經主張,但原告至今仍未能釐清,如不定期命原告補正具體完整的聲明,實有礙審理之進行,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以請原告就此部分補正具體適當的訴之聲明,以符合起訴的程式要件,如原告逾期不補正,則本院將以裁定駁回該部分的訴訟(即附表五的部分),茲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時間補正訴之聲明。
二、補正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或追加訴之聲明)的部分:
(一)原告於112年1月4日的言詞辯論陳稱如附表所示。
(二)就附表所示內容,原告於起訴後超過2年才提出,勢必會延長審理時程,而原告之前開主張尚非具體明確,又是否僅為更正事實、補充事實理由、追加新的聲明或增列新遺產等也不明確,使本院無法就此核算是否應繳納裁判費及特定審理範圍以利進行,為避免本件嚴重延滯,故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之後再提出,將認為延滯訴訟,而不予准許。
(三)原告固然在該次庭期陳稱略以要等法院調資料回來後,才能確認金額等語,但本院認為原告非不得以暫定金額的方式為之,之後再擴張或減縮即可,且原告從起訴到現在有超過2年的時間可以思考準備,故此部分陳述內容不構成可以延緩提出的理由,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表:原告於112年1月4日的言詞辯論中陳稱可能會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或追加新的聲明的陳述(見本院卷三第366頁)
一、調卷才發現另有新厝段880地號有部分持分贈與給被告 林昭良 ,會再追加。二、卷一第47頁所列之三筆存款也要追加,我們願意付費向這三家銀行函調最新存款餘額。三、另外集保沒有調出來的股票應該要向原公司查詢,原告想要查被繼承人當時買賣股票的時候是用哪家的證券公司帳戶,這樣才可以知道金融機構裡面還有沒有其他的錢,請向集保公司查詢。四、另公明路264號房屋及坐落之9、9-1地號土地,據原告表示當時都是 林振華 買的,而且那個地點就是振華醫院的院址,想請法院調閱這些房地的所有第一類謄本。五、請函查卷三第41頁元段2小段24地號之抵押權為何人,因為林昭良設定抵押權會使遺產價值減少,也請法院就這部分函查當初設定抵押權借貸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