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8號聲明人 廖真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1月1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廖真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