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經本院96年度婚字第
182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