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湯天德 │第一商業銀行│96年7月20日│21,550元│SA0000000│││││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