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丙○○
號6樓丁○○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辛○○
樓己○○甲○○
庚○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原告丁○○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月30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該項駁回裁定已於97年7月3日確定在案,有送達證書附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664號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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