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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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泰山鄉,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而原告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為本件請求(起訴狀記載參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