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吳志忠 代理人 羅文 昱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000元(5×40×10-1,000=1,0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置調解惟未成立,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具體明確說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戶籍地址(臺東縣○○市○○路○段○○○巷○○號),與居所地(臺東縣○○市○○路○○○號)不一致之理由?並釋明聲請人現實際居住何處?自有房屋或承租房屋?
四、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因慢性疾病,每月須支出醫療費500元,請提出足以證明聲請人罹患該慢性疾病之證明(例如: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
五、請聲請人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若主張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投保單位、投保薪資、加保日期、退保日期不一致,或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資料不一致,請一併釋明理由。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
七、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應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請提出必要生活支出相關單據,並釋明聲請人每月保險費高達4,382元、電話費1,500元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