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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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應提出106、10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並據以填寫債權人清冊。
三、應提出自民國106年8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收入切結書等)。
四、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6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應提出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並陳報有無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金額為何?及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應說明有無強制執行案件,倘有,請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七、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即房屋租金)之證明文件(如最新有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八、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共居人數為何?其他共居人是否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租金)?如未分擔,原因為何?
九、應說明設籍地與居住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原因為何?並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設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十、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應提出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二、應說明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之條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應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並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十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未記載任何收入,則聲請人如何支付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又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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