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711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貞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711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貞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