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婉琳 被告根菓企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鎮○○里○○○區00巷00弄00號兼法定代理人 邱子芮 (原名 邱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臺中○○○○○○○○○)被告 蔡幃全 (原名 蔡名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邱子芮(兼被告根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根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幃全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根菓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邀同被告邱子芮、蔡幃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活期方式專用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契約),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1年,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1日止,借款人得於循環動用期限內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憑以借款,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並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借款人應於動用本借款後按月於每月21日付息一次,以取得原告利息收據為憑。詎被告根菓公司依系爭契約向原告借款後,自112年6月21日之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欠債務本金1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經原告多次通知,甚至發函予債務人催繳,均未獲清償,依系爭契約第12條之約定,原告得就本借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爰依前揭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邱子芮(兼被告根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幃全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放款查詢單及催收/呆帳查詢單、催繳函、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變動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單及戶籍謄本影本等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邱子芮(兼被告根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幃全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尚欠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起訖日年利率15萬元5萬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112年9月13日止2.875%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内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12年9月14日轉列催收)3.875%295萬元95萬元自112年5月21日起至112年9月13日止2.875%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内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12年9月14日轉列催收)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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