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抗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抗字第1506、0000-0000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謝王阿桃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096號至第3120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裁定(原處分案號: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字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謝王阿桃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違規時間」欄、「違規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行駛ETC車道,因卡片餘額不足,經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通知補繳情形詳如「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欄所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遂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嗣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仍未繳納罰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遂分別就其各次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以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裁決日期」欄所示之裁決書裁罰。經查:附表所示裁決書送達至受處分人戶籍地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以下同)永德里19鄰長安街267巷13號4樓時,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遂將上開裁決書寄存於蘆洲中原路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處分人上開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再查,依汽車駕駛人資料,受處分人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上開戶籍地址以外之其他通信地址作為送達處所,也未陳稱有其他實際居所而未住於戶籍地址之情形,是裁決書送達至抗告人戶籍地難謂不當。從而,附表所示之裁決書25份,均已依寄存送達之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應於附表「裁決書送達之時間及情形」欄所示寄存日起10日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起算,於聲明異議之20日法定不變期間,再加計2日在途期間後之期間末日前為之,竟遲至100年8月16日始以陳情函名義聲明異議,復於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函覆後,再於100年9月20日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規定,駁回聲明異議等語。
抗告人就原審所為駁回其異議之25件裁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惟未附具理由。
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亦有明文。
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
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第
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送達當日起即時生送達效力(本院97年法律座談會第42、43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自89年3月27日迄原審審理時,均設籍在
新北市蘆洲區(改制前為臺北縣蘆洲市,下同)永德里19鄰長安街267巷13號4樓乙節,有原審自法務部網站連結戶役政資訊連結查詢系統下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原審卷第55頁)。次按,汽車所有人名稱、住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抗告人倘有住所變更之事實,應依上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住址或通信地址變更登記。查抗告人並未舉證證明其曾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住址或通信地址變更登記,而其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之駕籍登記地址登記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並未記載其他住居所、就業處所或通信地址,此有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車車籍查詢,及原審自司法院網站連結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後,以抗告人身分證字號查詢之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參(原審卷第53、54、56頁),堪認抗告人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戶籍地址以外之其他通信地址作為送達處所。又抗告人之陳情函、異議函及本件抗告狀(原審卷第4頁、第5頁背面、本院卷第9頁),所載之通訊處所亦均為上揭「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址,堪信上址為抗告人戶籍址,亦為其住居所,應可認定。
㈡其次,原處分機關依抗告人前述戶籍址寄送附表所示之25份
裁決書,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亦無得受領該裁決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同址接收郵件人員,因係郵務人員為送達,故分別於附表「裁決書送達之時間及情形」欄所載之時間,將上開裁決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亦即蘆洲中原路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分別黏貼於上址門首及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等情,有各該裁決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0至44頁背面),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自屬已合法送達,應於寄存送達該日,亦即附表「裁決書寄存送達生效日」欄所示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原處分機關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而異議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4樓」,依司法院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規定,其在途期間為2日。則抗告人就原處分機關所為前述裁決書聲明異議,應於上開裁決書寄存送達翌日起算聲明異議之20日法定不變期間,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前,亦即抗告人應於附表「聲明異議末日」欄所示日期前為之。抗告人竟遲至100年8月16日始以「陳情函」之名稱為本件聲明異議,經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函覆後,又於
100年9月20日異議函聲明異議,此有卷附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100年9月6日高泰業字第1000002235號函、異議人陳情函、異議函狀上所載發文日期、傳真日期及所蓋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戳印可稽,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顯已逾聲明異議之期間。原審法院因認抗告人聲明異議逾期,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而裁定駁回其異議。就其認定附表所示25件裁決書係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部分,固有可議,惟於受處分人權益並無影響,結論亦無二致,應予維持。受處分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裁決書送│舉發單位│舉發通知單│舉發通知│裁決書寄存送││││││││達之時間││案號及應到│單送達之│達生效日││││││││及情形││案時間│時間及情├──────┤││││││││││形│聲明異議末日│├──┼─────┼────┼────┼────┼─────────┼────┼────┼─────┼────┼──────┤│1│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504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2車│年7月29日15時02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9日15│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27504號│││││││時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 林分 │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AQ│27日│11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63412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9車│年7月29日16時32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29日16│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Q063412號│││││││時3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3│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397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2車│年7月22日20時8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2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27397號│││││││時8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4│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FQ│27日│11日(裁│公路龍潭│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4092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9車│年7月22日23時24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2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Q014092號│││││││時24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龍潭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5│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BP│27日│11日(裁│公路 楊梅 │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30363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8車│年7月22日20時34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22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30363號│││││││時34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楊梅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6│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404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1車│年7月22日23時38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2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27404號│││││││時38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7│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376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1車│年7月21日19時33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1日19│道)│過違規地點,應通知││路警察局│P027376號│││││││時33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8│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AP│27日│26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3606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6車│年7月11日20時50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11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13606號│││││││時50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9│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AP│27日│26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3580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6車│年7月8日13時57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8日1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13580號│││││││時57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0│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BR│27日│26日(裁│公路後龍│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09535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9車│年7月4日16時20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4日16│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R009535號│││││││時20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後龍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1│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AP│27日│26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3559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6車│年7月6日8時19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6日8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13559號│││││││19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2│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AQ│27日│26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62557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0車│年7月4日17時17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4日17│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Q062557號│││││││時17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3│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98年6月3日│││第裁40-ZBP│27日│26日(裁│公路楊梅│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30089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7車│年7月4日16時51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4日16│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30089號│││││││時51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楊梅分│97年12月20││98年6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4│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AQ06│16日│11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64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1車│年6月24日20時52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24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60264號│││││││時5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5│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FP02│16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6073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1車│年6月17日1時15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17日1│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26073號│││││││時15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6│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AQ05│16日│11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9901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1車│年6月16日20時33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16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59901號│││││││時33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7│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AP01│16日│11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3178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6車│年6月16日19時48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16日19│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13178號│││││││時48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8│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BQ01│15日│26日(裁│公路造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8648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4時37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8日4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18648號│││││││37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造橋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9│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CQ01│15日│26日(裁│公路後裡│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7981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3時32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8日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17981號│││││││時3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安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0│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DP01│15日│26日(裁│公路斗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4933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2時41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D│原路郵局││││││月8日2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14933號│││││││41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四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斗南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1│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CR01│15日│26日(裁│公路員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5592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2時59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8日2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R015592號│││││││59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員林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2│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AQ05│15日│26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9587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0車│年6月8日5時26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8日5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59587號│││││││26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3│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BP02│15日│26日(裁│公路楊梅│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9076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5時5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8日5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29076號│││││││5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楊梅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4│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CR01│15日│26日(裁│公路員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5588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8車│年6月7日23時49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7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R015588號│││││││時49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員林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5│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98年4月20日│││裁40-ZCQ01│15日│26日(裁│公路後裡│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7979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8車│年6月27日23時16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7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17979號│││││││時16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安分│97年11月19││98年5月1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