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0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邱大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大政,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2年5月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為新臺幣67,025元正及循環利息自帳單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又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銀行得依本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新臺幣900元。
(三)詎債務人自帳單入帳日101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67,025元正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狀請 鈞院 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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