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295號債權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石淑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石淑卿之最新戶籍謄本、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債務人石淑卿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即債務人石淑卿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已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