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緯麟受刑人杜昆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緯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緯麟因受刑人杜昆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該案即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41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10年8月8日指定受刑人以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5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駁回受訴人上訴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無誤。
㈡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位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住所,傳喚受刑人應
於112年5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該等傳票及通知均於112年5月5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及具保人之住、居所,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稽,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拘提,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遂於112年6月8日核發拘票囑警拘提,然經警前往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有拘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