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秋月受刑人李政銘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秋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秋月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李政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稱)4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出具現金4萬元具保後將被告釋放,嗣受刑人前揭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而遭發布通緝中,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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