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04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7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75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負債累累、債台高築,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核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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