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6號上訴人即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