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献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潔瑩 上列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