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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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恭股被告陳泓嘉
陳羿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泓嘉、陳羿安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泓嘉、陳羿安因傷害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陳泓嘉、陳羿安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