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債權人 莊何幼義 法定代理人 莊月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雅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施雅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權人莊何幼義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㈣新臺幣59萬元借款部分,請分別就已屆期、未屆期金額詳
列請求金額究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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