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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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0號附民原告 李晉興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李合法 律師附民被告 賴國榮 上列被告賴國榮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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