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麗美受刑人李和英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107年執字第7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麗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麗美因受刑人李和英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即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之。
二、查受刑人傳拘未著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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