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嵩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從維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王翊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