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柄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柄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柄合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7日訊問時諭知以新臺幣500元具保,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仍未遵期到庭,嗣經本院囑託拘提無著,有本院訊問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12日士 簡家守 108助770字第1080032012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8年7月8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83614044號函在卷足憑。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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