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 彭樹琳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被告 利台芳
黃綉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林永華 被告 邱信仁 訴訟代理人 邱永貞 被告 林政宏
利國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