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雲青 上列聲請人與 洪銘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洪銘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明本件之債務人姓名究為「洪銘澤」抑或「 洪銘得 」,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