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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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甲○○
2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3,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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