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江添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兆民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侵犯法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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