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

即債務人高銘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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