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942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56元(計算式:3×62152元/平
方公尺=1864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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