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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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博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353 號裁定(110.01.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調 字第 1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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