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黃惠紅 被告 林明達
黃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計算式: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鎮○○路○○號6樓陽台修繕費用48,00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1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