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翠英 上列聲請人與 潘氏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確)?
二、承上、利息起算日如為民國109年3月10日,請釋明何以自該日起算利息?
三、請提出「完整」之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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