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5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原告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文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林文淦」,應更正為「原告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淦」。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