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品儀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脊椎腰部壓迫性骨折,因其身體太虛弱,無法接受侵入性手術治療改善,1天24小時都躺在床上,無法自理生活,且內耳不平衡造成暈眩嚴重,又因肺部阻塞,肺活量很小,稍微移動就會氣喘,需要用到供氧設備,不宜移動,無法到院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雖有暈眩、慢性肺部阻塞、脊椎腰部壓迫性骨折、內耳不平衡造成暈眩等疾病,有被告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5、26、27頁),惟經本院向該院函詢,該院函復:「病人江女士(即被告)行動或移動容易誘發暈眩及呼吸喘,所以一般行動較不適宜」、「腰椎骨折乃逐漸發生,並未壓迫神經,且骨折已穩定,病人沒有因此疼痛難行」等語,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民國106年6月22日北市醫陽字第10630847500號函附該院陽明院區病情說明表單(見本院卷第107、108頁)、同院106年7月21日北市醫陽字第10630843400號函附該院陽明院區病情說明表單(見本院卷第176、17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腰椎骨折並未壓迫神經,且骨折已穩定,並未因此疼痛難行,又被告雖因暈眩、慢性肺部阻塞、內耳不平衡造成暈眩等疾病,於行動或移動過程中容易誘發暈眩及呼吸喘,一般行動較不適宜,然仍非不能在家人協助陪伴下以坐輪椅方式到庭,應認與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狀尚有不符。是被告聲請本院停止審判,核與上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世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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