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吳權恩 (原名: 吳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 陸佰 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