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87號上訴人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魏瑞富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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